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口试部分)
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口试部分)


发布时间:2010/3/19    发布地区:达德教育    信息来源:www.dadeedu.com

    一、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。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《准考证》、《考试通知单》以及有效身份证件(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、军人、武警人员证件、护照等),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,并按要求在“考场座位表”上签自己的姓名。
 
    二、考试正式开始后,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,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。
 
    三、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,如铅笔(涂黑口试卡用)、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。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(如寻呼机、移动电话)等物品参加考试。
 
    四、考生进入候考室后,要遵守秩序,保持安静;将本人《准考证》、《考试通知单》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,以便核验。
 
    五、考生领到《口试卡》后,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示认真填涂《口试卡》中的姓名、准考证号等栏目。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、错填涂或字迹不清、无法辩认的,《口试卡》无效,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。
 
    六、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,方可离开候考室。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。
 
    七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对于违反考场规定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,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,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。
 
    八、口试结束后,考生应立即出场,不得向口试教师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,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。
 
    九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。对扰乱考点秩序、恐吓、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。
 

日期:2010/3/19
编辑:达德教育
来源:www.dadeedu.com

关闭窗口】   【打印此页】 

 
相关链接:
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笔试部分)  [2010/3/19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口试部分)  [2010/3/19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前须知  [2010/3/19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笔试部分)  [2010/3/18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考生守则(口试部分)  [2010/3/18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前须知  [2010/3/18]
2009年下半年(9月)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广东考区报考简章  [2009/6/1]
2008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广东考区报考简章  [2008/5/26]
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喊停家长转投国外资格考试  [2007/12/12]
2006年上半年(3月)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广东考区报考简章  [2005/11/28]
2005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、英语等级考试部分地区开通网上报考  [2005/6/20]
2005年下半年(9月)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广东考区报考简章  [2005/5/15]
2004年下半年(9月)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广东考区报考简章   [2004/5/17]